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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5执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春华等人与鹤岗市聚鑫源洗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华,张强,彭淑清,任秀英,赵朋和,蔡绍坤,白银辉,聂永库,崔文鹤,沈洪斌,张喜臣,赵连国,朱尽忠,韩洪图,周脉春,丁向前,刘玉,李正义,徐光辉,程桂芹,马连香,马丽,何厚生,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春华,女。申请执行人张强,男。申请执行人彭淑清,女。申请执行人任秀英,女。申请执行人赵朋和,男。申请执行人蔡绍坤,男。申请执行人白银辉,男。申请执行人聂永库,男。申请执行人崔文鹤,男。申请执行人沈洪斌,男。申请执行人张喜臣,男。申请执行人赵连国,男。申请执行人朱尽忠,男。申请执行人韩洪图,男。申请执行人周脉春,男。申请执行人丁向前,男。申请执行人刘玉,男。申请执行人李正义,男。申请执行人徐光辉,男。申请执行人程桂芹,女。申请执行人马连香,女。申请执行人马丽,女。申请执行人何厚生,男。被执行人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义、刘玉、沈洪滨、张喜臣、赵连国、韩洪图、周脉春、朱尽忠、丁向前、刘春华、赵鹏和、张强、聂永库、彭淑清、任秀英、蔡绍坤、白银辉、崔文鹤、徐光辉、马丽、何厚生、程桂芹、马连香与被执行人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证券公司查询证券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以(2016)黑0405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查封,控制股权转让。现被执行人鹤岗市聚鑫源煤炭洗选有限公司仍停产歇业,经多方工作仍未查找到法定代表人马国臣、投资人李长喜下落,且该公司车间门窗上锁,无法对财产进行清点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2015)兴安民初字第60、62号民事调解书;鹤劳仲裁字(2016)第135-1号、第135-2号仲裁裁决书;(2016)黑0405民初263、264、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