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6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李正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李正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26行审2号申请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普德勤,负责人。被执行人:李正开,男,哈尼族,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江城县。申请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城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李正开拒不履行江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城县国土资源局以江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征收转为国有后挂牌出让,不需强制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对该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城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江国土资执罚字〔2017〕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文才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刀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