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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6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卫东花、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东花,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东花,女,生于1977年4月1日,汉族,耿马自治县人,个体户,现住沧源自治县老电影院生活区。被执行人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刀新荟,女,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卫东花申请执行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9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卫东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16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临沧市杏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2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 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一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