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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乐芳与蒋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乐芳,蒋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号申请执行人胡乐芳。被执行人蒋清泉。申请执行人胡乐芳与被执行人蒋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乐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清泉给付本金314240.00元、案件受理费3382.00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清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蒋清泉尚欠申请执行人胡乐芳本金314240.00元、案件受理费3382.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