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宝双与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双,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604号原告:吴宝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阎世琳。被告:天津市大汉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天道26号农科大厦第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阎世芳,经理。原告吴宝双与被告阎世琳、天津市大汉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91元,由原告吴宝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