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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臧喜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藏喜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125号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波,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文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藏喜鹏,系洮南市赵洁民开发楼北数第三户业主。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藏喜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竹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