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于瀛与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瀛,周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8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瀛,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星,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丛,男,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瀛诉被告周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瀛负担。审 判 员 高 屹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