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3民初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