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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亚林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平,曹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郯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李言平,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兰山区。 被执行人曹亚林,男,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郯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曹亚林在银行的存款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涛 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