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黄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黄远福,李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大道34号。负责人:吴肖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业光,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远福,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沙岗镇太平岭村委会东黄屋队6号,现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李丽燕,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沙岗镇双孖村委会林南队20号,现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远福、李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提供有借款抵押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远福、李丽燕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东较场路B-IV-1号晨光花苑8幢3单元50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合房权证合浦第0113**号),目前该房产尚不宜处置,其它经对被执行人黄远福、李丽燕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堂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