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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环境管理罚款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39832091B。法定代表人:关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尹红,重庆市江津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化工村1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74703479。法定代表人:张建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环罚〔2016〕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称:2016年9月9日,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江津区双福新区的电灯杆生产项目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于2014年11月投入生产,该行为属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9月23日,我局向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0月20日,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该单位做出津环罚〔2016〕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电灯杆生产项目立即停止生产;2.处罚款贰万元整。并要求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8日送达。2017年5月3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现津环罚〔2016〕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执行人从事的电灯杆生产,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其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津环罚〔2016〕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环罚〔2016〕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重庆恒艺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柯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