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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刘平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刘平礼,袁桂香,刘小秋,龚庆恒,匡子凡,谷明强,盛其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1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主要负责人:罗智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翔宇,该行职员。被告:刘平礼,男,196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袁桂香,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刘小秋,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龚庆恒,男,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匡子凡,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谷明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盛其强,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刘平礼、袁桂香、刘小秋、龚庆恒、匡子凡、谷明强、盛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恒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