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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同锁、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同锁,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民委员会,王彦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同锁,男,194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澎,定州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兰花,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彦强,男,汉族,194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春,系王彦强儿媳。上诉人刘同锁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留早镇西同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村委会提交的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充分质证,上诉人亦不认可,本案发还后应核实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上诉人村委会提交的上诉人刘同锁同意返还涉案土地的字据的真实性亦应查明。本案因涉诉土地性质是审理的关键,故应查实涉诉土地性质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制的方式取得的承包地,还是村委会的机动地。并据查实的情况妥善裁判。鉴于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同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岚审 判 员  付术勇代理审判员  杨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