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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创平与梁剑文、梁胜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创平,梁剑文,梁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创平,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号码44052719771112031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剑文,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号码44030119750909411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T14089174。被执行人:梁胜泉,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号码440301196504204114,。申请执行人罗创平与被执行人梁剑文、梁胜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以(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229号案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剑文名下位于福田区××、××北××房、××房50%的产权(房产证号分别为:30××08、30××68)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胜泉名下位于葵涌××洋村方惠明私宅的房产(房产证号:60××95)、位于葵涌××住宅共××层的房产(房产证号:60××12)、位于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2-3单身宿舍第04栋509、520、522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30××52、30××61、30××54)、位于福田区华侨城××与××东方××栋(碧海云天二期)26B房产(房产证号:40××7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分别于2016年7月26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于2016年9月8日、2017年1月4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转付参与分配款2722105.9元。本院将该款扣除执行费29621.06元后,余款2692484.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被执行人目前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