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纪成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成,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纪成,男。被执行人张峰,男。本院在执行刘纪成与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