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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卓东照、XX共股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卓东照,XX共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沙德格苏木。法定代表人:李正,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海流斯太嘎查。法定代表人:陈行杰,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卓东照,男,汉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被告:XX共,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卓东照、原审被告XX共股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650元。退还上诉人乌拉特前旗中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前旗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66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竟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