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礼宝、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礼宝,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方礼宝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616526867),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古城村南(古城桥西侧)。法定代表人:郄海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礼宝与被执行人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津0110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德鹏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方礼宝货款349920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19646.55元,申请执行人方礼宝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