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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某平、徐某英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太平,徐桂英,徐建华,徐玲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莉。上诉人徐某平因与被上诉人徐某英、徐某华、徐某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64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徐某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的父母徐某岱、王某兰自愿将涉案房屋76%产权份额赠与上诉人,并且办理了赠与公证。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24%产权份额的权属、性质无从界定,上诉人的请求不具备处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徐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是青岛市市北区宁夏路x号x户房屋唯一产权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父母徐某岱、王某兰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原告,并且双方于1997年2月27日到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由于其他原因,双方一直没有进行过户。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一审法院认为,徐某岱生前取得涉案房屋76%产权份额,其将该产权份额赠与原告,并办理公证,符合法律规定,该赠与合法有效。徐某岱去世后,原告以徐某岱之名义与房产部门签订公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剩余24%产权,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岱名下。因徐某岱已去世,故原告出资购买的该24%房屋产权虽登记在徐某岱名下,但却并非徐某岱之遗产,又因其登记在徐某岱名下,故也非原告徐某平之财产。涉案房屋该24%产权份额的权属、性质无从界定。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为涉案房屋产权人,该请求不具备处理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徐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确认纠纷。上诉人的父母徐某岱、王某兰自愿将涉案房屋76%产权份额赠与上诉人,并且办理了赠与公证。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24%产权份额的权属、性质无从界定,上诉人的请求不具备处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予以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平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毕 威审判员  王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长明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