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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秀贤与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贤,于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贤。被申请执行人于桂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03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桂芹在建设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于桂芹工资款1300.00,直至扣清人民币131850.00元整时止二、此款直接扣划至申请人李秀贤建设银行账户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