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许军与段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段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829号原告:许军,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个体经营者,被告:段小勇,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段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7年6月28日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对被告段小勇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梅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孟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