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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丽玲与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玲,李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158号之一原告:刘丽玲,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凌,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刘丽玲与被告李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本案事实进一步核实,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