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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凤与焦同霞、杨现州、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凤,焦同霞,杨现州,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凤,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同霞,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杨现州,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新区阳庙镇小梁庄。法定代表人焦同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小凤与被执行人焦同霞、杨现州、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同霞、杨现州返还借款49.7万元及利息,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焦同霞名下三套房产,轮候查封焦同霞名下四辆车且未找到实物,轮候查封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名下12辆车且未找到实物,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小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