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昕睿、周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睿,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昕睿,男,201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申请执行人李昕睿父亲),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周静,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执行李昕睿与周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静的银行帐户。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静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文新审判员 唐 峻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