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乃诚与长春珍妮医疗美容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乃诚,长春珍妮医疗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73号申请执行人郑乃诚,男,台湾籍,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珍妮医疗美容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59号新宇富贵苑小区*号楼************室。负责人郑少伟、姜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乃诚与被执行人长春珍妮医疗美容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4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