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建良与廉军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良,廉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良。被执行人:廉军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建良与被执行人廉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廉军龙在晋城银行开设的帐户上存款7745.35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7695.3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这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