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文超、王保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超,王保荣,刘振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超,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王保荣,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第三人刘振青,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刘振青向本院递交承诺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王保荣履行(2017)鲁158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金和利息共计21万元),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振青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刘振青为被执行人,刘振青在承诺的21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