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行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长贵诉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贵,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初22号之一原告袁长贵,男,汉族,1943年6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855号。法定代表人于洋,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陶,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惠英,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袁长贵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长贵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长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袁长贵承担。审 判 长 赵晶华审 判 员 杜汉悦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