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739号原告任某,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