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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739号原告任某,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潘振旭,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