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宗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宗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0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宗怀,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何宗怀因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履行发布征地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代理审判员王海峰、代理审判员沈小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何宗怀以巴南区政府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巴南区政府依法履行发布征地公告法定职责。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宗怀明确其诉讼请求是要求巴南区政府履行发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村民个人不是适格原告。本案何宗怀要求巴南区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何宗怀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795号裁定,驳回何宗怀的起诉。何宗怀不服一审裁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2016)渝行终4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何宗怀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巴南区政府未依法发布征地公告,也未与何宗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何宗怀依法要求巴南区政府将征地方案在何宗怀所在的村、组予以张贴公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何宗怀的诉讼请求为责令巴南区政府履行发布征地公告的法定职责,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规定,何宗怀不能单独以其村民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何宗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何宗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凤云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沈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卫倩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