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成斌、林初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斌,林初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成斌,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林初明,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梁成斌就职于被害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市政园林管理办公室,担任环境卫生巡查员。期间,梁成斌因工作问题对单位领导不满,遂产生盗窃单位电脑报复的想法,并让被告人林初明予以协助。2017年3月23日1时许,梁成斌用手机微信联系林初明后,双方到园林管理办公室门口汇合。梁成斌打开办公室大门,让林初明在办公室大厅望风,梁成斌则着手拆台式电脑主机。梁成斌先强行拧开财务室的门锁,入内拆下两台台式电脑主机,后见主任办公室没锁门,又入内拆下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然后,梁成斌与林初明共同将三台电脑主机搬下楼,由林初明驾驶摩托车运回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马山村某的住宅。经鉴定,上述被盗的三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4060元。当日,公安民警将梁成斌、林初明抓获归案,并在梁成斌身上查获白色小米手机一台、钥匙二支(钥匙已发还被害单位);在林初明身上查获白色小米手机一台,在其住宅内查获被盗的三台电脑主机(已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市政园林管理办公室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对梁成斌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梁成斌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园林管理办公室代表梁敏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梁成斌对钥匙、手机、电脑主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所作的辨认,被告人林初明对手机、电脑主机、摩托车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所作的辨认,被告人林初明对存放电脑主机的地方所作的辨认,证人林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对视频截图所作的辨认,手机号码为135××××0477、159××××3142的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委托书、单位任职证明,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询价合同,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光盘、微信语音光盘,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成斌、林初明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不区分主从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初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初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成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犯罪用工具白色小米手机二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碧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钟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