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梁海新与吴守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新,吴守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30民初3594号原告:梁海新,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吴守波,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梁海新诉被告吴守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海新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海新负担。审判员孙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