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财保64号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55号。法定代表人王东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苗圃街。法定代表人杨红刚,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829600元或者被申请人经营的涉合同的5台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沽源县花前驿站房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829600元或者被申请人经营的涉合同的5台房车(SC6型号2台,SC9型号1台,SC9SPA型号1台,PC502型号1台)。案件申请费4668元,由申请人天津世贸保税汽车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