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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兵与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周伟,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277号原告:刘兵,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刘兵与被告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