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兵与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周伟,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277号原告:刘兵,男,1976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强,男,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刘兵与被告周伟、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谢 明审 判 员 李 春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