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邱汝明、罗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邱汝明,罗军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456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邱汝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罗军燕,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物业公司)与被告邱汝明、罗军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碧城物业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以“双方需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汝明、罗军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