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善娥,宁兆绪,马洪波,刘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172号。组织机构代码75919301-2。法定代表人李善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善娥,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创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宁兆绪,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马洪波,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党工委委员,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玉玲,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善娥、宁兆绪、马洪波、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699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到期债权,并且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兆绪、马洪波用于抵押的房产2套(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47号18幢1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坐落于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5号18幢3单元4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上述两套房产正在拍卖中,暂时无法变现,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善娥、宁兆绪、马洪波、刘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6999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 庆 水审判员 隋 连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玉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