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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宇鹏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宇鹏,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何宇鹏,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区,。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肖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宇鹏与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6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