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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能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能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113号原告刘能课,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都焕,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13号宝鸡公路管理局七楼。负责人窦静,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能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能课于2017年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能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能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能课负担。审 判 长  邵 伟审 判 员  寄宝霞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景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