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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泰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泰淼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350号罪犯黎泰淼,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玉中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泰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2013年1月24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5年8月10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西江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黎泰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6年度表扬,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奖励分105.2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建议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黎泰淼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泰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退赃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泰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