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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94号原告卢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白春山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卢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