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94号原告卢某,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白春山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卢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泽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