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0号被执行人:王奎林,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奎林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浙10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奎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奎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予以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