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元铎与李贤龙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铎,李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元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贤龙,男。本院在执行杨元铎与李贤龙(2016)吉2403刑初423号刑事纠纷一案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