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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元铎与李贤龙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铎,李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杨元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贤龙,男。本院在执行杨元铎与李贤龙(2016)吉2403刑初423号刑事纠纷一案中,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伟东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旭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