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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水田与林良水、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田,林良水,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49号原告:许水田,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良水,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美珍,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水田与被告林良水、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许水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水田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水田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