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水田与林良水、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水田,林良水,陈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349号原告:许水田,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良水,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美珍,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许水田与被告林良水、陈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许水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水田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水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水田负担。审判员 苏荣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