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杜永红与杨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红,杨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821民初741号 原告:杜永红(曾用名杜大贵),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 被告:杨伟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红诉被告杨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永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杜永红负担。 审 判 长 孔频渊 代理审判员 张立青 人民陪审员 董新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