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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杜永红与杨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红,杨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821民初741号 原告:杜永红(曾用名杜大贵),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 被告:杨伟军,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红诉被告杨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永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杜永红负担。 审 判 长  孔频渊 代理审判员  张立青 人民陪审员  董新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程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