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与罗嗣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罗嗣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729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体育路*号*单元*号店面。注册号:360702600176376。经营者:胡庭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明,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嗣仁,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与被告罗嗣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以被告罗嗣仁已偿还拖欠货款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东海海鲜水产批发行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