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8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俊明、刘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俊明,刘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8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陶俊明,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刘铁玲,女,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俊明、刘铁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陶俊明、刘铁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俊明、刘铁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1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陶俊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罗马假日2幢E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俊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罗马假日2幢E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