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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德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7号申请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301省道贯华华工北侧。法定代表人:武冬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德志,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宿州市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德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93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月至6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因余额不足,暂无法执行,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6月1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魏德志住所地未找到其本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魏德志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6月28日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当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批履行债务,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