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茂生、李秀芬等与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张爱军,张致杰,李秀芬,李茂生,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827号原告:李秀萍,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爱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致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秀芬,女,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李茂生,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小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秀萍、张爱军、张致杰、李秀芬、李茂生诉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李秀萍、张爱军、张致杰、李秀芬、李茂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萍、张爱军、张致杰、李秀芬、李茂生撤诉。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侯俊安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