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427号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林场三峰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陈兴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丽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保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顾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