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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尚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38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尚建,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陈尚建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尚建上诉称:经查,被起诉人卢芳与林贻训系夫妻关系,卢芳应对林贻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起诉材料,其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4264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