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宸与张定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宸,张定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杭宸。被执行人张定标。申请执行人杭寰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定标送达执行通知书,截止2017年2月14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定标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本院拟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拘传到院,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已经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祁洪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成 来自